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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6月12日讯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商务部研究起草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
图源:商务部网站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实施行政备案管理。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备案基本信息。
《管理办法》提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优化存量、按需增量的原则,指导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编制要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收入和人口增长、汽车保有量和过境量等变化趋势,兼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加油站设置间距要求。
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出具规划确认文件。民用机场加油站建设规划可在申报机场相关规划时配套设计,无需另行制定。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即《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地址(场所)应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零售网点地址同一时间只能核发一个《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颁发给租赁经营和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有效期不应超过合同终止日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在特殊用油供应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地方确有需求的,可建立健全特殊用油供应管理规定,由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农忙、应急、抢险救灾、灾后重建、重大活动及重大工程等特殊领域、特殊时段,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等技术标准的正规加油装置临时性供应成品油,并在到期后撤除。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