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指引》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在《科创指引》第一条增加“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二)修订《科创指引》发明专利指标的表述。将《科创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将第二条第(5)项“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修订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
(资料图)
原文如下:
【第48号公告】《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4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 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 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5)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 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布根据2021 年4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 年12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 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 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落实本指引制定具体业务规则。
本文编选自“证监会”官网,财经编辑:李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