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129 证券简称:天济草堂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223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小涛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等方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9,9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42,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董事李永萍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郑远民列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列席 4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调整,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公司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申请,具体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时间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9,99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申请;
(2)起草、批准、签署、修改、呈报、接收、执行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
(3)办理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各项手续和其它有关事项;
(4)以上授权事项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9,99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充分保护对本次终止挂牌持异议的股东(包括未参加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虽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承诺在公司终止挂牌后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9,99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旷阳、刘长河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2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