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暑假前,桑先生为儿子小桑报名参加了被告文化传播公司组织的夏令营活动,为期5天4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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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下午,夏令营的大巴车开往浦东某酒店,随车老师、同学均下车并进入酒店后回到房间,却忽略了在大巴车上睡着了的小桑。小桑醒后,发现车上无其他人,且车门关闭无法开启,空调处于关闭状态。
因身边无通讯工具,小桑随即采用拍打车窗、呼救等方式,但无人应答。因当天气温高达38度,车内闷热,小桑只得从该后车窗处跳车逃生,造成右脸、右腿膝盖和右手手肘多处受伤。当天傍晚,文化传播公司带小桑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脸部挫伤、眼下瘀伤以及右膝摔伤。
桑先生表示,直到家长见活动照片里没有自家孩子,在活动群内主动询问情况,这才获悉原告受伤情况。此后,小桑父母陪同小桑验伤及复查。
桑先生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当初宣传的活动师生配置为1:5,而实际,一名带队老师负责8名学生,仅仅是带团师生比1:5,并非为带队老师学生配比1:5,因被告未按约定人数配足带队老师,间接导致疏于管理致使意外发生。当天鉴于文化传播公司疏于对儿童的看护管理,在高温天将小桑遗忘在密闭大巴车内,小桑跳车逃生造成多处受伤,心灵受到极大创伤,对此被告文化传播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余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并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
主办方不肯赔付打车费被告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小桑在参加夏令营活动中意外受伤是事实,向小桑道歉。
但该文化传播公司认为,事发当日确实存在小桑单独在车内的情况,但持续时间并不长,大巴于15点35分抵达酒店,后带队老师组织学生下车,小桑在车内睡着了,随车老师叫过小桑未果,后司机将车停到停车场。
文化传播公司称,小桑受伤后,带队老师第一时间带小桑去医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告知其父母,且进行了视频沟通。此外,本次活动学生共30名,被告配备了7名老师,符合活动宣传中的师生配置比例。后因小桑方面不同意补偿方案而形成诉讼。
关于赔偿费用部分,对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予以认可,鉴定费因没有验伤的必要,不予认可,原告父母先后打车到酒店不合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认可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被告公开道歉,但事发时被告已经向原告方表示道歉。
法院:主办方应承担侵权责任浦东法院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作为幼龄儿童夏令营的组织者,对其活动参加对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明知活动参与者皆为幼龄儿童,在按约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更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和制止危险发生,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在大巴车到达目的地后,被告方的随行老师并未叫醒小桑随队一起下车,也未在下车后及时清点人数确保随车儿童的人身安全,致使小桑独自留在车中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对此,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小桑醒后无法正常下车,在没有通讯工具及高温天气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进一步危险采取爬车窗脱离车辆的行为系自救行为,由此导致损害后果,小桑自身没有过错。综上,鉴于文化传播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由此造成小桑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小桑方面主张的相关损失,文化传播公司对后续复查产生的医疗费金额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交通费、鉴定费,被告认为不合理。但,本院认为,原告小桑系刚满八周岁的儿童,父母在得知原告爬窗摔伤的消息后双双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并陪同原告就医,没有偏离正常人的情感和行为标准,由此产生的合理打车费用,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小桑诉请鉴定费实则为验伤费用,小桑受伤后进行伤势检查和相关治疗,符合医疗规范和常理,相关验伤等费用依法可予支持。
至于小桑方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小桑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其伤势也并未达到伤残等级,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小桑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鉴于被告已有道歉的意思表示,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公开道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桑医疗费、验伤费19元、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200余元。